加强酒类管理,促进酒类营销
商务部酒类流通办公室延长 曲英 一、我国酒类流通发展趋势 流通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酒业规模的扩大、竞争的加剧、消费者偏好的转变,都促使我国酒类流通不断发展完善。 流通主体多元化。目前,我国各酒类流通的主流销售渠道是餐饮酒店,占比在30—35%之间,也是竞争最激烈的销售场所;高档酒的主要销售渠道是专卖店或夜场,其中啤酒、葡萄酒的夜场消费量分别占总销售量的30%、20%
商务部酒类流通办公室延长 曲英
一、我国酒类流通发展趋势
流通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酒业规模的扩大、竞争的加剧、消费者偏好的转变,都促使我国酒类流通不断发展完善。
流通主体多元化。目前,我国各酒类流通的主流销售渠道是餐饮酒店,占比在30—35%之间,也是竞争最激烈的销售场所;高档酒的主要销售渠道是专卖店或夜场,其中啤酒、葡萄酒的夜场消费量分别占总销售量的30%、20%;较稳定的是超市渠道,占总销售量的20%左右,是城市居民日常消费品的主要购物场所,经营风险相对较小;使得性、服务性相对最强的是社区零售小店或便民店,主要销售低档酒。
产销关系一体化。市场经济的核心是竞争,但竞争的终极目标是使用。酒类生产、批发、零售、消费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条。单纯环节之间的竞争,只会导致酒业发展的“低水平均衡”,只有合作才能“共赢”。近几年,酒类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逐步打破“工”与“商”的界限,由先前简单的“商品交易关系”转变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流通渠道扁平化。流通渠道影响企业的流通成本和流通效率,企业之间的竞争促使流通渠道日益扁平化,以提高对终端市场的掌控能力,增强对消费者需求信息的把握能力。在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的市场背景下,渠道成为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筹码。目前,终端店面与生产厂商寻求直营、流通企业积极发展物流仓储成为一种趋势。
酒类消费科学化。最近几年,我国酒类消费呈现“普通酒向优质酒转变、高度酒向低度酒转变、蒸馏酒向发酵酒转变、粮食酒向和水果酒转变”的趋势,消费结构日趋优化,理性消费观念逐步确立。酒类消费更多追求健康、品质和品位,具知名度、美誉度和品质度的名优酒,成为消费者的首选;酒类消费的文化内涵不断强化。
二、我国酒类流通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发30年,我国酒类流通企业取得了跨越式发展,但与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
城乡流通模式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在长期的“二元”社会经济体制下,酒类流通在城乡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
——流通主体不同。城市流通企业规模一般较大,尤其是大型国有流通企业基本都集中在城市;销售终端大多是大型专场和连锁超市,市场集中度高;农村流通主体大多是小规模的夫妻店、便利店、集贸市场等,市场集中度小、利润空间低,流通秩序不规范,存在大量无证无照的个体经营者。
——流通渠道不同。酒类流通一般分为三类:直销、二级流通、三级流通。城市流通以二级流通为主,即厂家–一级批发商–终端;农村则以三级流通为主,即厂家–地区总代理–二级批发商–终端。农村流通环节较多,流通成本较大,流通效益较低,产销环节利益连接机制较松散。
——消费偏好不同。城市居民经济实力较强,购买酒类商品,侧重安全、品牌和口感,对价格不是很敏感;农村人均收入较低,购买酒类商品,对消费价格比较敏感。城乡不同的消费偏好直接导致散装酒、廉价酒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还有一定的市场。
酒类流通监管工作有待完善。酒业的发展、酒类商品流通范围的扩大和流通方式的变革,都对酒类流通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酒类流通监管有待进一步完善。
——监管能力不足。酒类商品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目前,部分监管机构既缺少专业人员,又缺少专业设备,不能很好的适应工作需要。
——监管难度加大。酒业规模的扩张、造假技术的提高,产品类型的多样化,流通主体的多元化,都使酒类市场流通的监管难度不断加大。酒类法规的缺乏与使造假者有机可乘。
——监管手段单一。酒类市场流通的信息化水平不高,管理手段相对单一;整顿市场秩序主要测重处罚、限制、专向整洁和重点打击;服务意识不强,部分区域存在执法不严、乱罚款、滥收费现象。
酒类市场流通秩序有待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直接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消费者和身心健康。目前,我国酒类市场流通秩序还需进一步完善。
——流通企业规模较小,经营秩序不规范。由于缺少有效的准入制度和经营规模,中小型流通企业占绝大多数,发展后劲不足,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存在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问题。
——流通企业诚信意识不强,假酒问题依然存在。酒类市场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现象严重,部分酒类经营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薄弱,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散装酒,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不仅影响酒类企业正常发展,而且严重分割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流通规划滞后,存在恶性竞争。由于缺乏科学流通规划,流通企业布局不合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流通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导致商业贿赂、税收流失等问题。
三、酒类流通监管方式的发展方向
发展是硬道理,但决不是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来换取一时的经济发展,酒的特殊性在于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在企业,但政府监管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我国酒类流通中出现的各种趋势和存在的各种问题,为贯彻科学发展观,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酒类流通监管模式也不断发展完善。
主要渠道监管开始向全过程监管转变。在监管能力有限的约束下,为了尽可能发挥监管的效力,我国很长一段时间都选择了“主渠道监管”的模式,超市、专场、批发企业成为酒类监管的重点。便利店、夫妻店、餐饮店、农村集贸市场成为监管的盲区。现在,以备案登记制度和可追溯制度为手段,逐步对酒类流通全过程进行监管,以有效确保酒类流通安全。
行政监管逐步向依法监管转变。酒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酒业的发展必然伴随监管手段的变迁。最近几年,我国陆续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家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目前,《食品安全法》已在审议;许多地方制定酒类管理法规或加强酒类管理的规定。酒类市场流通监管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酒业立法工作也已提上日程,依法监管的理念逐步树立。
区域监管日益向统一监管转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专卖管理;改革开放后酒业监管进入不统一的区域监管阶段。各地区根据自身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政策,监管方式、监管水平的区域差异比较大,区域监管模式与酒业全国流通的现状不适应。随《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全国性统一的酒类管理体制开始建立。
酒业的发展与宏观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总体趋势下,我国酒业会不断“做强做大”。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我国酒业会继续保持“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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