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孔玲 通讯员 郑珊珊) 一般情况下,只要商家售卖过期食品,消费者就可以依法维权,但宁海的这起维权官司却打输了,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子还要从2016年10月21日说起。宁海人葛某想买几瓶酒送给朋友,便去宁海某超市采购。他看中了某品牌的礼盒装酒,就买了6盒,共花了828元。
葛某回家之后,无意间查看了礼盒包装上的生产日期,竟然发现时间为2013年10月20日。此外,上面还标明了最佳饮用期为36个月。葛某算了算,他买酒的那天正好超过最佳饮用期1天时间。之后,葛某便去超市服务台投诉,要求商家给个说法。但商家却辩称,酒不存在过期的问题,并拒绝赔偿。
商家拒绝赔偿之后,葛某认为超市既然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就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葛某便把这家超市告上了宁海法院,要求超市除了退还828元购物款之外,还要赔偿10倍金额。
在庭审期间,商家辩称,尽管销售的酒已经过期,但未对葛某造成任何健康方面的伤害。商家还提出,最佳饮用期与保质期是两个概念,性质不能等同,遂请求法院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
“预包装食品必须要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像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还有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等类的食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决定了这些食品不易变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说,涉案酒标注的“最佳饮用期”,并非到期不能食用的食品安全警示期限。因此,“最佳饮用期”不能作为判断涉案酒是否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而在举证环节,葛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酒属于不安全食品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葛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