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北京9月21日电(见习记者 郭璐璐)民间用冬虫夏草泡酒的情况比较常见,而一酒行却因网上销售含有冬虫夏草的酒品被索赔,法院一审判决其支付10倍赔偿金。酒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日前,该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调解结案。
酒行网售冬虫夏草酒被索赔
2016年10月,消费者倪某在京东商城上购买了两瓶冬虫夏草酒,单价890元,共计消费1780元。该酒的吊牌标签载明:“食品名称:冬虫夏草酒、香型:浓香型、酒精度:42%vol、配料:纯净水、高粱、大麦、冬虫夏草(浸泡液)、枸杞(浸泡液)……”随后,倪某将经营该网店的酒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退款责任并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
倪某认为,冬虫夏草浸泡液属于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配料,酒行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酒水,应承担责任。
酒行同意给倪某退款退货,但是不同意10倍赔偿。“涉诉酒品并非不合格商品,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况。”酒行辩称,冬虫夏草浸泡液是符合生产企业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是可以添加的,
一审法院认为,酒行经营的冬虫夏草酒属于普通食品,但配料中含有不允许用于普通食品的冬虫夏草(浸泡液),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酒行作为专业的酒水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向顾客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诉冬虫夏草酒,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的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酒行支付赔偿金1.78万元。酒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三中院二审调解结案。
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冬虫夏草能否添加在普通食品中?《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咸海荣介绍说,因冬虫夏草不属于药食同源的物品原料,在未经安全性评价,未按有关规定申报批准的情况下,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
“酒行经营的涉诉冬虫夏草酒属于普通食品,但配料中含有不允许用于普通食品的成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咸海荣说。
关于消费者索赔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酒行是以营利为目的专业酒水经营者,应当熟知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并负有审查注意义务。”咸海荣说,酒行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向倪某出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诉冬虫夏草酒,应当认为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应当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此外,消费者主张食品价款10倍赔偿金不以人身权益受损害为前提。她补充说,酒行抗辩涉诉酒品不存在损害消费者健康的情形,但这并非其不承担10倍赔偿责任的合法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