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因为销售侵犯“丰谷”注册商标的白酒,船山区北河街商户杨某被工商部门处罚。然而半年不到,杨某又再次因销售假冒丰谷酒被工商部门查获。
2015年,杨某妻子从批发市场购进了3件包装标注生产厂家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丰谷酒王(10年),放在店内对外销售。2016年11月,市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到杨某店内检查,现场查获了3瓶,而剩下的2件并没有被查获。经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批酒为侵犯该公司“丰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2016年12月,市工商局对杨某销售侵犯白酒商标的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17年2月,市工商局再次接到群众举报到杨某店内检查时,杨某仍将上次未被查获的上述白酒进行销售,并获得违法经营额3000元。杨某因4个月内第二次违法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丰谷酒王(1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市工商局对杨某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