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人接连买问题酒索赔被驳 法院:滥用诉讼权

   2017-03-17 新京报中华酒网1870
核心提示: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2017年2月,77岁的李女士以购买的袋装酒生产日期标示不清为由,将顺天府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00元。据悉,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2017年2月,77岁的李女士以购买的袋装酒生产日期标示不清为由,将顺天府公司诉至法院,索赔5000元。据悉,这是李女士一家第7次因袋装酒问题起诉顺天府公司。昨日上午,门头沟法院历经近一小时公开审理,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曾因买酒索赔获1.6万元赔偿金

2017年2月,门头沟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原告李女士诉称,2016年6月19日至22日期间,她先后在门头沟顺天府两分店共购买5袋单价为2.9元的原浆酒。2017年2月8日,李女士以上述酒均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顺天府公司退还购物款14.5元,并给付赔偿金5000元。

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此前李女士的儿子赵迎、赵树以及儿媳王霞3人针对顺天府公司提过6次关于袋装酒的诉讼。

2016年10月-11月间,赵迎、王霞、赵树分别将顺天府公司诉至法院,分别称2016年6月19日-22日从顺天府多个分店购买6袋、4袋、6袋原浆酒,以该酒生产日期标注不明、违反《食品安全法》为由,要求顺天府退款并赔偿6000元、4000元、6000元。法院查明,顺天府公司销售的原浆酒生产日期标示确有瑕疵,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先后判决该公司退还3人货款并支付赔偿金共1.6万元。被告方顺天府公司现已上诉,目前三案件仍在审理。

李女士称未曾进京买酒,对案件不知情

2017年1月,李女士儿子儿媳又分别提起针对顺天府公司的三个诉讼,理由同此前三案件类似。法院审理发现,3人提供的小票与上述已判决案件中的小票显示的购买时间相近,有的仅隔几分钟,法院认为应与前案构成同一买卖合同关系。经法官释明,3人撤诉。

此后,法院在2月又收到李女士的诉状。法官专程赶赴河北农村李女士的老家,发现77岁的她已半瘫痪。李女士表示,其行动不便,未曾进京买酒,对起诉顺天府的案件并不知情。“法律文件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是儿子赵树在春节期间让我签的。”

各方说法

法院:原告方滥用诉讼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并保护其消费权益。因此,成为本案诉争商品消费者的前提之一是必须具有涉案商品的买卖、使用行为。从现有证据看,李女士明确表示其并不知晓买酒一事,并无涉案商品的购买、使用行为,故李女士并非涉案商品的消费者,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起诉主体不适合。

法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惩罚性赔偿金适用条件之一是指行为人必须有购买、使用商品的行为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此处的行为是同一行为,如消费者连续购买同一商品,且交易对象固定,交易时间集中,交易商品品种一致,那么连续购买行为也视为同一购买行为。

本案中,李女士儿子赵树于同一时间段内集中购买同一商品,购买时让商家出具多张小票,但其在第一次起诉时,仅仅提供部分小票,而后继续诉讼,其目的在于追求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

赵树在法院已就其购买行为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再次以李女士名义起诉,其行为明显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亦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其行为不仅增加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违背了民事诉讼制度目的,对于其滥用诉讼权利,不诚信诉讼的行为,法院予以严厉批评。

法院裁定驳回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被告代理律师:或将起诉原告方

被告顺天府公司辩称,顺天府公司出售的涉案商品标注有生产日期,只是个别商品标注不清。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酒精浓度大于10%的饮料酒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李女士购买之涉案白酒后也未受到实质性损害,且其连续购买并不是为了生活需要,而是为了获取利益。综上,顺天府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顺天府的代理律师表示:“截至目前,我们能发现原告一方针对2016年6月19日-22日这批原浆酒,分别提起诉讼,数量已经达到35袋。”

“原告方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我们认为对方有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至于造成我方的损失,后面我们将考虑起诉赵树一家,并要求赔偿我方经济损失。”

主审法官则表示,法治化的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同时,更要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商家必须依法、诚信、规范、秩序经营,消费者维权打假也必须正当、理性、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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