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颁布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符合行业实际和酒类产品流通服务的要求,该标准对促进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该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013年《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标准颁布
针对酒类行业酒精门事件,塑化剂事件,少数企业采用酒精、香精加水勾兑冒充粮食蒸馏酒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3年21号公告颁布了《酒类行业流通服务规范》,将于2013年11月1日在全国实施。
据该标准的发起人、主要起草人、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谭新政先生介绍,该标准由国家商务部2012年立项,由中国商业联合会零售供货商专业委员会、北京五洲创意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大学牵头,由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水井坊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诗仙太白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双轮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浙江致中和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荣鑫酒业有限公司、宜宾红楼梦酒业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镇荣和烧坊酒业有限公司、山西戎子酒庄有限公司、北京酒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天地缘酒业有限公司、新华锦(青岛)即墨老酒有限公司、山东即墨妙府老酒有限公司、广州星河湾酒业有限公司、北京糖业烟酒公司、北京五洲天宇认证中心等企业组织起草小组,先后九易其稿,召开了三次大型讨论会,最终统一了意见,通过专家评审,形成报批稿,报国家商务部审查发布。
本标准的核心内容:
规定了酒类流通的术语和定义,界定了酒类流通的范围和流程,提出了销售全过程的质量控制重点,对宣传推介以及服务规范提出了要求,因此对规范酒类行业的流通服务具有积极意义。
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符合行业实际和酒类产品流通服务的要求,该标准对促进酒类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该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主要内容包括:术语和定义、经营、服务、流通信息、酒类商品保护、宣传、监督与评价等7章。这7章在逻辑上分成4个部分,第1部分规范了有关术语;第2部分是“4经营”和“5服务”,主要对酒类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流通环节应该履行的职责提出要求;第3部分是“6流通信息”、“7酒类商品保护”和“8宣传”,主要针对酒类流通活动进行规范;第4部分是“9监督与评价”,主要针对酒类流通的监管和评价方式、依据等做出规定。
各章的核心要点说明如下:
“3术语和定义”部分
l明确了酒类商品的定义,以及与其他现行标准的关系;
明确了酒类流通的定义,划分了它与酒类生产的边界;
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中的“随附单”,以术语形式在本标准中体现;
将“酒文化”以术语形式体现。这是酒类行业的特色,对其进行规范将有助于增强其特色。
“4经营”部分
对于经营条件,本标准本身不做具体规定,采取引用现行标准SB/T10391和SB/T10392的办法;
在采购环节,强调对相关资质证明和文件的索取和查验,以及通过签订采购合同来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业中存在的实际情况,对重新分装或预包装的行为,提出了“生产企业授权、全程记录、标签明示”三点要求;
在销售环节,强调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并对酒类电子商务提出规范化要求。
“5服务”部分
强调了提供酒类品质保证的服务;
强调了提供酒类信息可追溯服务;
根据酒类商品特点,提出了酒类经营中应有必要的消费警示;
针对问题商品的处理,提出了制度要求。
“6流通信息”部分
l强调政府和生产经营者均应重视酒类流通信息的记录、存储和管理要求;
强调已被管理的流通信息,应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
“7酒类商品保护”部分
从专利、品牌、地理标志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对酒类商品的保护要求;
对于酒类商品品质存在争议时,强调应以国家法定检测机构的鉴定结论为准。但结合酒类行业特点,对于酒类商品的真伪问题,允许被侵权的酒类生产企业出具意见,供检测机构参考。
“8宣传”部分
根据酒类商品的特点,本标准对于酒类宣传提出了“酒文化”和“酒类健康知识”两方面的特色要求;
在酒文化宣传方面,注重与良好的社会风尚吻合,鼓励对中国传统的酒文化资源予以开发利用;
在酒类健康知识宣传方面,强调客观、真实、准确的传播酒类健康知识,并倡导“理性消费、节制饮酒”的消费理念。
“9监督与评价”部分
规定了酒类经营行为的监督及其依据;
规定了酒类企业的管理性评价及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