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前不久,临汾市民刘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箱41度450ML某品牌白酒,共花费了750元。回家后,刘先生发现酒的瓶盖上有刮痕,怀疑买到了假酒。
随即,刘先生与该超市进行交涉,要求对方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10倍赔偿,即7500元。但该超市只同意退货,不同意赔偿。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刘先生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
案例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因“假冒酒”与“假酒”的区别而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
刘先生认为自己买到了假酒,因此要求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请求10倍赔偿。厂家鉴定书的结果表明:该产品不是我公司的产品,侵犯我公司商标专用权”,因此该酒属于“假冒酒”,而并非“假酒”,应适用《商标法》调整范围,而不适用《食品安全法》。
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进行惩罚性赔偿。
最终,经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作为经营者的超市退给刘先生货款750元、三倍赔偿款2250元。
消费提醒:通过本案,消协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假冒酒”和“假酒”进行区别。
——“假冒酒”指的是酒是真的,但不良生产厂家冒用了其他酒的名牌,比如把低档酒装进高档名酒卖高价,牟取暴利。
——而“假酒”指的是酒瓶内灌装的不是酒,比如甲醇(俗称工业酒精)勾兑品,厂家由于生产成本低而牟利。
“假冒酒”与“假酒”虽然只相差一字,含义却大相径庭,因此,消费者必须格外注意。(记者 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