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二人系遵义市人,一直在做酒生意,但觉得利润不高,于是打起了用低成本散装白酒冒充茅台酒进行销售获取高利润的主意。2016年12月临近春节,杨某某接到在广州做生意的何某电话,要求购买10件假茅台酒,杨某某即打电话给张某某以850元1件向其购买10件假茅台酒。后张某某在市场上购买得20元1斤的散装白酒,利用在网上购买的假茅台酒标识、外包装物、压盖机等加工成假茅台酒,然后按照杨某某的要求通过物流公司发往广州给何某,此次交易杨某某得款14000元,杨某某付给张某某8500元。12月22日,何某又打电话给杨某某要求再购买20件假茅台酒,杨某某仍通过张某某加工了20件假茅台酒发往广州,途经独山县新寨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随后抓获了张某某、杨某某,并在张某某租房处还查获了加工好的假茅台酒78瓶以及大量假冒茅台酒包装材料。
独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自己购买的散装白酒上使用贵州茅台酒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30万余元,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独山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注册商标是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任何人都不应破坏公平、诚信的经营体制,利欲熏心的张某某、杨某某最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