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代替GB/T 10781.3—1989《米香型白酒》和 GB/T11859.3—1989《 低度米香型白酒》。
本标准与 GB/T10781.3—1989 和 GB/T11859.3—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 将 GB/T10781.3-1989 和 GB/T 11859.3—1989 修订后合并为一项标准: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章条
——分别规定了高度酒和低度酒的感官和理化要求;
——高度酒的酒精度上限由GB/T10781.3—1989 的57.0%调整为68%vol;
——低度酒的酒精度下限由GB/T 11859.3—1989 的35.0%调整为25%vol;
——质量等级分为优级、 一级,去掉GB/T10781.3—1989 和 GB/T 11859.3—1989 中的二级
——理化指标相应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桂林三花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蔚、崔维东、张晓梅、李勇、郭新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0781.3—1989;
-GB/T 11859.3—1989。
米 香 型 白 酒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米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
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米香型白酒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1034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GB/T10345 白酒分析方法
GB/T10346 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米香型白酒 rice flavour Chinese spirits
以大米等为原料,经传统半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
生的呈香呈味物质,具有以乳酸乙酯、β-苯乙醇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4 产品分类
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酒精度41%vol~68%vol;
低度酒:酒精度25%vol~40%vol。
5 要求
5.1 感官要求
高度酒、低度酒的感官要求应分别符合表1、表2的规定。
表1 高度酒感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