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酒业8月19日讯 昨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发布《警方通告》称,山东酒联储酒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酒联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已移送历城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将根据审计鉴定结论以公告及追缴函等形式依法开展涉案资金追缴工作。
警方通告显示,在山东酒联储酒业有限公司工作的业务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团队负责人及其他推广人在自己工作期间获取的奖金、提成以及集资参与人员投资获得的利息、奖金等均属于法律规定的追缴范围。及时退缴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对于拒不退款、转移资产的,公安机关将严厉惩戒,依法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托管回购纯粮原浆酒3000吨,“联储联销”韭菜割一茬又一茬
中华网酒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该公司涉案案件时了解到,酒联储的业务开展方式为吸引投资者购买酒原浆,之后公司代为储藏,称随着年份增长原浆就会升值,升值的钱每个月返还给当初这些原浆的购买者,购酒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后返还投资者所付的购酒款。
据(2019)鲁0112民初4911号民事裁定书显示,2018年4月9日,两位原告(乙方)分别与被告酒联储(甲方)签订《老酒封坛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原浆白酒,数量300公斤,单价200元,合计60000元。乙方从甲方提供所储存的纯粮原浆白酒采取托管回购制。甲方承诺按一定标准向乙方支付年加价,协议期满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总价酒款方式回购。
“回购细则: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加价标准计为:第一年(满12个月)加价30元/㎏,按每公斤赠送10元的众藏酒,第二年(满24个月)加价40元/㎏,按每公斤赠送10元的众藏酒,第三年(满36个月)加价50元/㎏,按每公斤赠送10元的众藏酒,三年以上按每年加价50元/kg延续,按每公斤赠送10元的众藏酒,本合同最长期限为10年。3.乙方在签署本合同一年内(12个月)不许终止合同,超过一年(12个月)乙方可提出终止合同,并按储藏的时间和标准计算加价金额,同时支付原本酒款。”
对此,被告酒联储承认已通过回购方式向上万人销售原浆白酒3000余吨,并称与两原告共同封存了相应数量的原浆白酒,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此案两原告表示,两人系通过介绍人王某介绍签订上述协议,当时只是说借钱给公司,到期支付一定利息,先打款后签订的协议书,两原告没有见到协议中的原浆白酒。
而据另一(2020)鲁10民终190号民事裁定书显示,2018年5月,原告通过介绍人刘某与酒联储签订下三份《回购协议》,以160元/公斤价格订购白酒300公斤,金额为48000元,合同期限为一年,酒联储按年加价24元/公斤回购,每月支付加价差额款600元。原告先后向酒联储打款14.4万元。
“说好的每个月返300元,已经一年多不返了,本金也拿不出来。”2018年8月份,酒联储就已不再向投资者们返还每个月的利润,投资者们抱怨纷纷。2019年1月18日,酒联储董事长鲁会锋发布《致广大会员的一封信》安抚会员们的情绪,声称酒联储从2018年1月至今成立100多家众藏酒水销售有限公司的服务商站点,公司现有会员三万多人,原浆酒存储达3000吨,陆续投入资金7.3个亿,已支付会员3.5亿。
“公司储藏的3000吨高品质纯粮原浆酒,可调制出5000吨以上的高档成品酒,我们能做到纯粮、年份不造假、零添加的高品质成品酒,按照市场零售价格保守评估总资产在10亿元以上,去掉负债净资产也有6亿元以上。”
2019年3月18日,酒联储发布《山东酒联储酒业有限公司存酒业务盘点清偿公告》。公告显示,自2018年8月份开始至今,到期的回购协议不能按期兑付。公司做出了各种努力,都没能有效解决问题。所有会员全部应返还本金差额共计2.805亿元,公司会尽快协调资金制定成品酒生产计划,尽量满足会员的剩余合同款抵顶酒。“不会让任何一个存酒客户的本金损失一分钱”。
值得注意的是,《清偿公告》又称“公司新推出的新零售方案回笼资金是为了保障成品酒供应,希望广大会员能积极参与,尽快把我们的酒转换成资金,预计在今年六月份能开始陆续返还存酒本金,争取一至二年内完成所有的投资本金返还”。鼓励资金被套牢的会员继续帮忙公司卖酒,拿回属于自己的本金。
2019年6月24日,生活日报针对此事作出报道《投资酒原浆,月月有利润一年返本金?多地投资者被套牢》。
2019年9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酒联储公司立案侦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第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被告酒联储以商品回购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销售原浆白酒,并收取了相应的价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其行为涉嫌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案如按每公斤160元计算,酒联储声称的3000吨酒应该能募集到投资至少4.8亿元;若按照《清偿公告》的金额,那么至少还有2.805亿元未还清。具体涉案金额尚待执法部门审计公示。
公司法定代表人已被限制高消费
根据天眼查显示,山东酒联储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5日,法定代表人鲁会锋,目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公示为失信公司。
鲁会锋掌控着山东酒联储酒业公司80%的股份,此外20%在鄂文华名下。此外,他旗下共有两家公司,分别为山东酒联储酒业有限公司和南宁超联商务有限公司。
山东酒联储酒业有限公司旗下共有四家子公司,分别为山东众藏酒水销售有限公司、宝清县众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星润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三家子公司都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于2020年被列为经营异常名单。
鄂文华同时为山东众藏酒水销售有限公司的最终受益人。目前,鲁会锋、鄂文华已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
投资者需警惕行业非法集资乱象
利用酒水寄存、股权认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比比皆是。
据媒体报道,2020年8月6日,济南市章丘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段某策划、制定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客户订单协议书,以酒水寄存代售为由,允诺高利息,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协议书,约定还本付息。在济南市章丘区辖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四百多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二百多万元。
最终,被告人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
此外,2020年6月8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延边老山神酒业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被告人李某在延边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某某(在逃)的指派下,在银川市筹备成立老山神酒业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2014 年11 月13 日至2015 年2 月10 日,被告人李某伙同程某、叶某某等人以以高额返利为诱饵,通过散发融资宣传彩页、口口相传等方式,采用签订《借款合同书》、《原始股认购书》等形式,骗得76 名集资参与人共计人民币387.9万元。
最终,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李某家属在公安机关退赔的70万元,按比例向76名集资参与人退赔,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李某继续退赔。
非法集资案件由于许诺利息高,通常存在用后续集资参与人投入资金向前期参与投资的集资参与人返还利息的情况。从金融投资的角度来讲,以酒水行业为例,资产必须要具备两个特征,第一为保值性,主要与酒的品质、品牌有关;第二是增值性。投资的产品应符合供应链模式的运行,如果所谓的酒没有投入到具体的经营当中,纯粹是存放,品质又有问题,这就可能涉及到诈骗;如果公司没有任何的收入来源且承诺有高额的收益,则有可能涉及到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中华网酒业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7.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8.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9.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