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42号),涉及隆昌高粱酒(唐邦贵)销售原浆小高粱酒(白酒)抽检不合格。21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原浆小高粱(白酒)(抽样单编号:SC19510000003930789,购进日期:2019-1-27;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单位:新都区大丰镇隆昌高粱酒(唐邦贵)。
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SPE2019A02012)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使用不合格食品,督促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品25公斤,货值1250元;已销售共计25公斤。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九项之规定,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7日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700.00元整(大写:柒佰元整)。
SC19510000003930788与SC19510000003930789并案处罚。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查,经营者未落实索证索票义务,对采购的产品把关不严,未进行送检。针对经营者这种情况,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销售。
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