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王五粮液”商标被驳回?继“酒王”之后,五粮液再度受挫?

   2019-06-13 网络中华酒网1480
核心提示:茅台酒和五粮液的名头可谓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它们是中国高端白酒的代表,名副其实的白酒双雄。 贵州茅台集团为获得“国酒茅台

茅台酒和五粮液的名头可谓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它们是中国高端白酒的代表,名副其实的白酒双雄。

贵州茅台集团为获得“国酒茅台”商标,早在2001年就提出申请注册,前后共申请了9次,却一直没有成功,最终放弃“国酒茅台”商标的注册申请。

而五粮液集团在申请注册“酒王五粮液”商标时,也遇到了困难。

“酒王五粮液”商标屡被驳回

中国商标网数据显示,五粮液集团于2017年6月30日申请注册了第25086792号“酒王五粮液”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苹果酒; 鸡尾酒; 含水果酒精饮料; 果酒(含酒精); 白酒; 汽酒; 烧酒; 蒸馏饮料; 葡萄酒等第33类商品上。

随后,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五粮液集团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标局提出复审申请。

五粮液集团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指定商品质量特点的客观描述,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酒王五粮液”中的“王”字具有“同类中居首位的、最强的”等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使用之情形。由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因此,商标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其中,“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掩盖了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或产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使得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认识。

当然,五粮液集团如果对这枚商标志在必得的话,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除了第25086792号“酒王五粮液”商标,五粮液集团在申请注册第25098769号“酒王”商标时,也屡被驳回。

“酒王”商标

2017年6月30日,五粮液集团申请注册了第25098769号“酒王”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鸡尾酒; 含水果酒精饮料; 白酒; 果酒(含酒精);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汽酒; 烧酒; 葡萄酒; 蒸馏饮料; 苹果酒等第33类商品上。

随后,该商标被商标局驳回,五粮液集团提出复审申请。

商标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酒王”中的“王”字具有“同类中居首位的、最强的”等含义。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对“酒王”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目前,这枚商标仍然暂未注册成功。

对于五粮液集团最终能否拿下“酒王五粮液”、“酒王”商标,大家拭目以待。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商标保护,然而商标注册的过程却并非一帆风顺,商标被驳回一直是申请注册商标过程中最大的“拦路虎”。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缺乏显著性、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这些都是造成商标被驳回的常见原因。

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名称的时候,除了考虑到名字好听、好记、便于宣传等影响传播力的因素之外,更要考虑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独创性、近似性、欺骗性等专业问题,这样才能顺利通过商标局审查,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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