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清样》—撰文 | 文一刀
如果说千亿矿权案的丢卷是法院创下的“从有到无”最高境界,那么河南两级法院曾经审理过的一起商标侵权案则折射了法院“无中生有”的基层力量。以下回顾的所有事实均来自公开判决和相关司法文书,从该案诞生、发展、审查、判决过程可以看到当下司法现实种种不良的一个清晰侧影。
2016年4月12日,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英才路与积翠南街交叉口向西50米处一家名为“国灿百货商行”的地方,静悄悄地发生了一件看似微小实则很不平常的事情。
河南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杜康公司’)职工张要国于当日上午11点25分来到这家百货行,此时该店正在装修改造当中,店门口玻璃橱窗外放置有三箱“杜康22V”白酒,这三箱白酒的准确商品名称为:“52度白水杜康22V”。张要国与该店售货人员讨价还价一番,最后以3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箱“52度白水杜康22V”,售货人员给了张要国50元一张的定额发票8张(即400元的发票),并向张要国出具了一张收到酒款360元的收条。接着张要国又对该店门头和所购白酒实物、标价进行了现场拍照,然后将所购白酒搬进自己车内。
张要国这些看似略有怪异的行为其实并非普通消费购物,而是在进行公证,与张要国随行的有河南省汝阳县公证处的两名公证人员,上述的全部描述则来自两名工作人员的现场记录。这份记录还记载,张要国从讨价还价、买酒、付款、开发票、打收条,到对店门头及白酒实物和标价进行现场拍照,最后将白酒搬入车内的这一系列过程,是在当天上午 11: 25 至 11:35 的10 分钟内完成(很有快进的既视感)。当天下午,在一家摄影店里,经过对酒箱、外包、酒瓶等现场拍照后,公证人员对这箱酒进行了密封,于4月14日出具公证书。
数日之后,洛阳杜康公司携该份公证书将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白水杜康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国灿百货商行告上法庭,以其侵害商标权为由索赔三千万元人民币。2016年5月3日,洛阳市中院正式立案。该案经洛阳中院一审、河南高院二审之后,于2018年4月16日作了终审判决。
其中,洛阳中院于2017年5月作出的一审判决判令白水杜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公司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500万元。
白水杜康公司不服上诉后,河南高院于2018年4月作出的终审判决则在一审基础上进一步加码,认为白水杜康公司被控侵权商品不仅对洛阳杜康公司第97181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而且对另外三个主体为“杜康”文字的商标专用权商品也构成侵害,遂改判白水杜康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公司共四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损失1500万元。这就是当初洛阳杜康职工所购买一箱酒结出的“硕果”。
有关杜康的商标纷争由来已久,上世纪70年代,河南伊川杜康酒厂、河南汝阳杜康酒厂及陕西白水杜康酒厂均生产杜康酒,却都没有以“杜康”作为商标注册,杜康二字仅作为酒的特定名称使用;1981年,国家工商局经与河南、陕西两省及相关部门协调后,对杜康给出了一个商标三家共用的决定;90年代后为避免争端,国家商标局同意白水杜康酒厂可以申请注册带有地名的杜康商标,1996年12月14日,注册号为915685、全称为“白水杜康”的商标被正式核准注册。此后二十多年间,白水杜康酒厂虽经改制、兼并但该商标作为核心无形资产一直得以沿袭。
河南方面,伊川杜康酒厂与汝阳杜康酒厂因经营不善,早在多年前就历经合并、改制后成立洛阳杜康公司并由河南思念集团实际控制。近年来,洛阳杜康公司针对白水杜康公司在全国范围发起的行政投诉与司法诉讼高达35起,这些案件的主要内容类似,核心都是认为白水杜康公司因在商标中突出“杜康”而构成侵权。
在杜康商标系列纠纷中,由河南两级审理的这次“天价”赔偿案不仅是最典型的一起,也是疑点重重因而争议最大的一起。
该案反常之处从最初为做公证而实施的买酒行为起就显露无遗。工商信息显示,洛阳杜康公司职工李要国买酒的地方:洛阳国灿百货商行与国灿商贸公司注册地址相同,前者为一人个体户性质,后者有股东两人:申国灿与王办霞。国灿商贸公司现已注销,国灿百货商行仍存续,法人为王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