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费县酒水市场打假揪出“李鬼” —— 假“洋河”酒市场泛滥

   2018-10-24 中国食品报佚名1890
核心提示:“白酒”,一种感情沟通的桥梁,纽带,更是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的产品,已经越来越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别是在产品升

“白酒”,一种感情沟通的桥梁,纽带,更是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的产品,已经越来越成为人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特别是在产品升级、市场进步、消费趋于理性的过程中,普通消费者亦开始追随着品牌的大旗,人们对白酒的品牌式消费,已经在不知不觉间成为主流。“茅台”、“五粮液”、“国窖”....,然而在白酒行业的品牌战略效果渐显背后,与品牌产品“贴身”肉搏的“李鬼”们,或者借助“擦边球”作掩护,或者身穿“山寨”外衣,正在为白酒行业制造着麻烦——甚而至于,这些“李鬼”们正在制造着将白酒行业推入品牌危机的潜在危险。

最近,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了中秋节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并围绕节日消费量较大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期间,在辖区管理范围内的一综合商店内,执法人员的检查时,有一款标有江苏洋河股份有限公司生的绵柔型专供商超的“海之蓝”白酒引起执法人员注意,其包装、版式和酒  瓶上的字体等都和正宗“海之蓝”酒一样,一般普通消费者肉眼根本无法辨识真假,但经过执法人员认真比对后,初步定性为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并现场查处规格为38%, v.l 480ml的“海之蓝”6瓶,规格为42%,v.l 480ml“海之蓝”10瓶。为了更好的确定其真伪,随后,费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与“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打假人员取得联系,经过鉴定,洋河酒厂的打假人员给出结论“上述产品经鉴定数假冒我公司产品,侵犯我公司‘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近日,笔者到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到上了相关负责人员,据黄科长透露,在平时的市场监管中,这种傍名牌的产品很常见,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还有一些不良生产商,为了规避风险,采取流动箱货送货,也不出具随货同行单,

卸完货就走,很难捕捉违法的行径。更是因为便宜,利益熏陶的部分商超老板明知产品涉嫌造假,也不问产品来源,睁眼闭眼的让假货在消费者中流通。“来源难查,这也给执法人员执法带来一定难度,但无论如何,市场监管人员今后会加大监管力度,狠狠打击市场违法行为。”黄科长如是说。


为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维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费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对此商超进行了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具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都属于违法,“情节特别严重”,还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费县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各类酒品时要提高警惕,很多傍名牌酒类产品虽然外形和正宗产品相似,但是毕竟存在区别,在购买时应仔细查看瓶身、瓶口及外包装的商标标识是否一致。同时,尽量选择正规超市、品牌店购买,不要给“李鬼”们可趁之机。对于名贵酒类,应向商家索要相关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确保商家销售的是有商标授权、通过正规渠道销售的商品。消费者不应盲目贪小便宜,如售价与市场相差较远,一定要多长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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