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张某在淘宝平台上海酩悦酒行店铺内购买了1瓶“巴黎之花美丽时光”葡萄酒,购物款为2390元,收货后发现商品无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定要求的食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2390元、支付购物款10倍的赔偿金23900元;并承担误工费、资料打印费、律师咨询费等,共计29320元。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被告上海梦扬实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购物款2390元,并支付赔偿金23900元,共计26290元。宣判后,上海梦扬实业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上海梦扬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自称为法国正品的巴黎之花香槟酒等酒类食品,没有符合食品安全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的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包装上也未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且上海市松江区酒类专卖管理局认定被告无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经营及销售的巴黎之花香槟酒等酒类商品标识不符合国家规定,对被告进行了行政处罚。
法院认定被告销售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然被告书面答辩提供了食品的采购来源,但被告未能履行上述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可以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向消费者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郑州市中级法院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