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马某在某购物网站上花费9200元购买了12瓶53度飞天茅台酒。收货后,马某怀疑该酒为假货,后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这12瓶茅台酒均系假酒。2017年10月30日,马某将网店店主起诉至天台法院,要求被告按照价款十倍支付赔偿金92000元。
开庭前,办案法官通过相关网站查询得知,原告马某在全国范围内起诉售卖假茅台酒案件超过50件,基本的案情也是一致,由此可以推断出本案是典型的“知假买假”。
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具备消费者身份问题,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意味着,在食品、药品领域,消费者即使明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并以此为依据通过诉讼索赔,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法律如此规定,对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食品药品市场环境有重要意义,打假行为在客观上也能够制约、遏制假冒伪劣行为。
天台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网店店主销售的12瓶飞天茅台酒,经鉴定均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但因原告马某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所涉商品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也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系明知本案所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价款三倍部分的赔偿金予以支持,对超过三倍部分的赔偿金不予支持。据此,天台法院判决被告即网店店主赔偿原告马某27600元,同时驳回马某其他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