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起诉赣酒引争议:白酒行业商标权边界与区域品牌生存空间之辩
贵州茅台起诉江西赣酒商标侵权案引发行业广泛关注。争议焦点在于"斜杠三段式"标识和麦穗设计是否为行业通用元素。分析指出,商标权应保护品牌而非垄断公共资源,头部酒企维权行为可能挤压区域酒企生存空间,破坏行业公平竞争环境。
近日,江西赣酒与贵州茅台之间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引发了白酒行业的广泛关注。一边是市值超万亿的全国白酒巨头,一边是扎根江西近七十年的本土老厂;一边是行业标杆的"飞天"茅台,一边是承载江西非遗工艺的"赣酒1953"。这场诉讼触及了白酒行业全国头部品牌与区域本土品牌长期存在的核心争议:商标权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品牌底气:七十年老厂的本土正宗
赣酒前身为1953年成立的国营新干酿酒厂,是江西最早的国营酿酒企业之一。上世纪70年代,被尊为"酒神"的贵州酒厂总工程师、江西新干人付金庚将茅台"12987酱香工艺"带回江西。1985年,新干酿酒厂正式引进酱香工艺,生产赣中大曲、赣醇、赣酒等产品。
赣酒的非遗酱香工艺遵循一年一生产周期,历经"两次投料、九次蒸煮、八次发酵、七次取酒",融入江西本土水土特色:选用赣江流域优质软水,搭配当地高粱,发酵中加入江西特有稻壳作为辅料,形成"酱香突出、醇厚饱满、回味悠长"的地域风味。2019年赣酒古法酿造工艺纳入吉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2025年更被列为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
权利边界:商标权不是垄断工具
茅台起诉赣酒的核心理由是包装中部分元素与茅台相似,极易误导消费者。赣酒方面则认为,"斜杠三段式"标识、背标麦穗设计均为白酒行业通用包装元素,并非茅台独创或专属识别部分。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的核心逻辑是"区分商品来源",让消费者通过标识快速识别品牌,避免混淆。但"原浆""大曲""酱香"等词是白酒行业通用术语,属于全行业共享的公共资源。
近年来头部酒企品牌侵权案例屡见不鲜:五粮液曾起诉古井贡酒使用"年份原浆";泸州老窖起诉泸牌老窖使用"窖藏";贵州贵酒起诉上海贵酒使用"贵酒"商标等。白酒行业的活力离不开中小企业的创新与参与,但商标通用元素被独占会直接掐断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
更值得警惕的是,头部品牌的这种"维权"行为本质上是利用自身优势挤压区域酒企的生存空间。区域酒企往往资金有限、品牌影响力弱,面对头部品牌的诉讼,即使最终胜诉,也可能因诉讼成本过高而元气大伤。这种"以大欺小"的做法严重破坏了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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