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州:停尸房里灌装出“茅台酒”
一夜暴富,小酒厂老板竟组织工人自制“茅台酒”,而生产地点竟选择在一家废弃医院的停尸房。除此之外,这伙人还生产、销售了大批假冒伪劣的中档白酒;其涉案金额达百余万元。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以杨某、何某、谭某等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 停尸房灌装假茅台
一夜暴富,小酒厂老板竟组织工人自制“茅台酒”,而生产地点竟选择在一家废弃医院的停尸房。除此之外,这伙人还生产、销售了大批假冒伪劣的中档白酒;其涉案金额达百余万元。日前,万州区法院一审以杨某、何某、谭某等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万元至25万元不等的罚金。
停尸房灌装假茅台
现年41岁的被告人杨某,原本是万州一家小酒厂的老板。2003年,从重庆某知名酒厂技术岗位上退休的老谭,投奔了杨某,成为其酒厂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或许是因为杨某没把心思放在酒厂上,虽然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做支撑,但酒厂并没有给他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相反,杨某的经济状况甚至每况愈下,并欠下了不少外债。甚至连死心塌地为其服务的老谭,也被杨某拖欠了10万元工资。
2009年春节刚过,杨某就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他期盼自己能一夜暴富,好还清债务。而就在此时,被告人何某的出现,让杨某似乎抓到了“一根救命的稻草”。
何某何许人也?现年49岁的何某,此前跟老谭是酒厂的同事。但一直不安分的何某在2000年左右却在工作之余,搞起了“自留地”:他自己在生产仿冒供职单位所生产的知名白酒。结果在2002年,何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万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造假受到惩处的何某,并没从中吸取教训,相反,他继续利用自己曾在酒厂供职的优势,利用自己现成的技术以及销售渠道,仍然游走在白酒行业的边缘。
2009年三四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和老谭在茶楼喝茶时,偶遇被告人何某。都是“业内人士”,大家热情的打招呼,侃大山。“要来钱快,就做点儿假酒,那个利润高。”被告人何某在得知杨某的窘况后,建议杨某走捷径。可以说是一拍即合,被告人杨某还主动留下何某的电话。
大约半个月后,何某致电杨某,称其可以搞到一批茅台酒的包装。被告人杨某顿时来了兴趣,当即称“好”。随后,两人协商的结果是,由被告人何某负责联系“茅台酒”的所有包装、酒瓶、瓶盖、防伪标志、商标等,价格是480元/件。因为茅台酒一件是12瓶,而对于杨某而言所有包装的成本只有40元 /瓶。而被告人杨某计划的是生产200件假茅台酒,因此他拿出9.6万元,购置“外壳”。
有了茅台酒的外衣,还得有内容。因此,被告人杨某又通过何某联系,从贵州某小酒厂购得2500斤基酒,价格是50元/斤。据悉,这基酒供应商是早就勾兑好了的,因此,被告人杨某要生产“茅台酒”,只需直接往酒瓶里灌装即可。
被告人杨某也知道自己生产假茅台的风险大,对于灌装地点的选择,他可是费尽心思。最终,为遮人耳目,他出其不意,将灌装地点选择在万州观音岩一家废弃医院的停尸房。同年6月,被告人杨某以1000元的价格租下停尸房,然后安排其助手即被告人老谭负责生产灌装。
大约20天的时间,被告人杨某一伙就“生产”出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170余件。每当生产到一定数量的“茅台酒”,杨某立即安排人员转移。据杨某交待,此后他曾找一位建筑商借款10万元,他就是用这30件自己生产的“茅台酒”作的抵押。因为接待应酬较多,而且价格便宜,这位不知是假酒的建筑商对这笔交易很满意。此后,被告人杨某又跟一位债主联系,交给对方60件假茅台酒,用于冲抵他欠对方的10多万元外债。被告人杨某称,该债主大约明白这是假酒,不过他有现成的销售渠道,大家也没有当场揭穿假酒的真相。
剩下的假茅台酒,除了很少一部分被杨某拿来宴请宾客外,其余的则被送往被告人何某租用的仓库寄存。后来,这部分假茅台尚未出售,即被警方查获。经鉴定,杨某的这批假茅台价值59.5万元,系假冒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
农家小院灌装白酒
除了热情的帮助同行杨某生产假酒外,被告人何某其实也没闲着。2009年8月,被告人何某决定自己还是来“做点儿事情”,不过他锁定的假冒品牌是重庆本地一家知名酒厂的产品;而且造假规模超过了杨某。
经查,被告人何某先是耗费5万元购进了大量的白酒外包装以及基酒,然后他在万州天城镇万河村租下几间民房作为生产场地,并组织冉某等人开始生产重庆某知名白酒。其假冒的产品主要包括市场价每瓶百余元和每瓶四五百元的中档白酒。
因为自己本身就是酒厂出来的,在制假的关键环节,总是由被告人何某自己单独操刀。比如,何某购进一批基酒后,他就自己按比例往基酒中加水稀释,以降低酒精度,然后再沉淀、过滤。而被告人何某招聘的其他工人,则只是做一些简单的辅助性工作,如泡洗空酒瓶、装瓶、贴防伪标识、装箱等。
不过,被告人何某毕竟技术有限。在生产的过程中,被告人何某发现酒的成色泛黄,没有达到真品的质量,为此还专门向技术权威即被告人老谭请教。据悉,老谭虽然文化不高,但其经验丰富,还是白酒行业聘请的品酒员。同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专门请老谭喝茶。其间,何向谭求助如何解决白酒泛黄的问题。这样的问题,对于老谭而言就是小儿科,“加活性炭,然后静止不动就可以了”。被告人何某又称,他做的酒感觉不清澈,过滤机的效果不好。老谭又告诉他,那是他自己操作不当的问题。
为此,被告人何某又请老谭亲自出面,为其示范一把。11月24日,被告人何某用一辆长安车载上几百斤白酒以及设备,请老谭到车上去现场操作。经老谭一番摆弄,滤出来的酒就是非同一般。不过,被告人何某答谢的也仅仅是一包香烟和一顿工作餐。
据悉,被告人何某在制假的过程中,可谓多有“贵人相助”。一家知名酒厂的工人知道何某在做假酒,就主动联系他,可以为他提供厂里生产高端白酒的基酒,这样何某做出来的假冒名酒也逼真一些。该“好心人”要价也不高,这样的基酒7.5元/斤。然后,何某一下购进的百斤上等基酒。
经查,被告人何某共生产了数百件伪劣名酒,但绝大多数还在其仓库时,就被警方在2009年11月25日查获,同时被告人何某的制假窝点也被警方一举端掉。法院审理查明,警方查获被告人何某等人生产的假酒近5000瓶,另有大量制假包装物。经鉴定,查获的假酒货值金额为60余万元。
除此之外,警方还在被告人何某的仓库发现数百件仿冒其他品牌的白酒。但何某却交待,这些酒是被告人杨某从成都购进的假冒品牌白酒,只是寄存在他的仓库而已。原来,被告人杨某在2009年10月,花27万元从成都购进了1580件共9480瓶的假冒品牌白酒。其中,杨某将其中的774件运往自己租用的仓库,另外的806件则安排老谭将其运至被告人何某的仓库。
据悉,这种市场价为百多元的品牌白酒,杨某购进的仿冒酒的进价仅30元/瓶。而被告人杨某则迅速将这些酒卖往云阳、万州、湖北利川等地;其给批发商的价格大致为五六十元/瓶。截至2009年11月25日案发时,杨某已将其中的406件2436瓶售出,获货款16万余元。另外,何某也帮杨某售出10件60瓶,获货款5100元。
警方清点,被告人杨某一伙未销售的这一仿冒品牌的白酒共计1164件6984瓶,货物价值40余万元。
制假贩假受刑罚
2009年11月25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何某、谭某等人抓获归案,同月30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因此案案情极其复杂,侦查机关为查清犯罪事实,耗费了大量的经历。日前,万州区检察院以杨某等5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万州区法院提起公诉。而被告人一伙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也自愿认罪,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万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何某、谭某、冉某等人多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告人杨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166730 元,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009546.90元;被告人何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16673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352046.90元;被告人谭某参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16673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248046.90元;被告人冉某参与生产伪劣产品,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 833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杨某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009546.90元,以及被告人何某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352046.90元等,也即几名被告人均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谭某、冉某等3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且被告人冉某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综上,万州区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等,一审以被告人杨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 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何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被告人谭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另外两名被告人犯同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各处罚金8万元和2万元。
程建勇 通讯员 汪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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